细数实用新型和发明的八大区别
1保护的内容
专利法规定: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笼统来说,实用新型和发明所保护的客体都是技术方案。区别在于,发明所保护的内容既可以是产品又可以是方法,而实用新型只能保护产品,不能保护方法。
在撰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时,特别注意不能违反保护客体的规定。申请实务中难答复的一类审查意见就是申请内容不是实用新型所保护的客体,即在权利要求中包括了方法相关的技术特征。此时即使删除方法相关的技术特征,也可能会因为扩大了保护范围,或者修改超范围而导致驳回。
目前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保护期为20年,实用新型保护期为10年,知识产权,均自申请日开始计算。相对发明来讲,实用新型的保护期明显过短,在实际的维权过程中往往案子还未审完,保护期就过了,下一步专利法修改有望将实用新型的保护期延至15年。
3申请及维持费用
按照国知局的收费标准,一般情况下,未申请减缴的前提下,审查阶段发明专利需要缴纳申请费、印刷费、实审费共3450元,实用新型申请只需缴纳申请费500元。
授权之后,发明专利每年需要缴纳年费900至8000元不等,按照保护年限越长年费标准越高;实用新型专利每年需要缴纳年费600至2000元不等,也是按照保护年限越长年费标准越高。
4授权需要具备的条件
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和使用新型共同的要求都是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区别仅在于创造性的认定标准不同,发明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要求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字面上看,差别就在于发明的特点要突出,进步要显著,专业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而实用新型只要求具备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就可以了,不需要突出也不需要显著。也就是说在创造性的要求上实用新型低于发明。
那么如何体现两种专利对创造性要求的区别呢?主要在于审查的严格程度。在申请阶段,国知局对发明进行实质审查,需要检索大量对比文件来评价发明中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评价的过程中也可以结合多篇对比文件中的技术方案来评价发明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而对于实用新型的审查要宽松一些,一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只在发生无效请求时才检索现有技术评价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5授权的速度
由于发明专利从提交申请到获得授权,一般要经过两年以上时间,在不申请提前公开的情况下甚至会长达七八年。实用新型从申请到获得授权一般在半年到一年左右。
6保护的力度
从保护的力度来讲,发明和使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对于技术方案都具有同样的保护力度。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7优惠政策的区别
很多企业申请专利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申报高企资格。在高企资格评定过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重也不同。
在高企认定标准中,发明属于I类知识产权,一旦拥有,永远使用,也就是在初评和续评中都可以使用,而且只要有就可以在知识产权要求这一打分项中获得高分。
实用新型则属于I类知识产权,只能用于一次高企评定,而且要求至少具有6项才能在知识产权打分项中获得高分。
8权利的稳定性
如前所述,一般来说,授权的发明专利是经过实质性审查的,权利比较稳固,因此在进行维权的时候,即使对方提出无效请求,fayuan多数情况下也不会终止审判,有利于权利人维护权利。但实用新型专利在诉讼过程中一旦遇到对方提出无效请求,fayuan很有可能中止审判,专利 知识产权 区别,等待无效请求的结果。此时权利人可以通过申请知识产权局做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来说明实用新型权利的稳定性,要求fayuan不要中止司法审判。
来源:桂知贵产
作者:桂秋阳
编辑:IPRdaily 赵珍 / 校对:IPRdaily 纵横君
浅谈专利无效检索策略 总第121期 凌赵华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表,[专利]文章
一、无效检索的价值
专利无效检索,有时也被称为无效证据检索、授权专利检索、专利有效性检索、专利权稳定性检索等;对企业知识产权专业人士来说,这是一类较为常见的专利检索活动,是指针对某一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检索能够破坏其新颖性、创造性的专利或非专利类文献的行为。
专利无效检索的开展一般具有较强的场景性和目的性。场景性是指专利无效检索一般用于反击竞争对手的攻击行为(如专利侵权起诉中),或者用于企业的主动进攻行为(如专利市场维权前);目的性是指专利无效检索的目的很单纯,就是尽力寻找能够破坏目标专利新创性的证据文献。
专利无效检索的有效运用,能给企业带来'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效果。所谓'知己',指的是企业在主动维权前,即在利用企业自身专利起诉市场竞争对手的产品侵权之前,通过针对自身专利所做的专利有效性检索,来了解自身'攻击性'的威力和稳定性,以帮助企业作出是否采取维权行动的决策;'知彼'指的是企业在遭遇竞争对手的专利攻击时,即对方起诉企业某产品侵犯其某项或某几项专利权时,通过针对对方起诉所依据专利的无效证据检索,来搜集能无效其专利的文献证据,以帮助企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取得胜利,从而扭转其在专利侵权纠纷中的不利局面。 据笔者所在单位统计及估算,无效检索工作的平均耗时占整个无效宣告准备工作的60%以上,而其对无效宣告的结果影响率则高达75%以上。可见,无效检索工作在企业处理和应对专利纠纷中能发挥的作用和价值不言而喻。
二、无效检索的流程
无效检索是一种技术方案检索,一般技术方案检索对前案或对比文件的要求是'不求全,只求准'。然而,现实情况下往往很难找到某一篇'准'的证据文献,所以在实操中,我们一般会把无效检索的目标调整为寻找证据组合。 当下我们经常会听到或看到别人以调侃的语气说:'请多一点真诚,少一点套路。'而笔者认为,企业中专利无效检索工作的开展还是需要遵循一定套路的。这里的'套路'是指无效检索工作开展的一个基本流程或指引。下面就简单分享一下笔者所在单位开展无效检索工作的一个相对标准化的流程。
(1)确认目标专利的法律状态及权利归属情况 这是对实际检索工作没多大帮助但必须要先确认的事项,因为这关乎到后续无效检索及无效宣告工作的意义,原因不言自明。
(2)查询目标专利的审查历史档案及文献引用情况 该阶段工作的主要目的包括:梳理清楚目标专利的权利人自己在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所引用的背景文献、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历次引用的对比文件、权利人在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以及在接到专利授权通知后主动递交给专利局以协助审查员进行审查的与该目标专利的可专利性相关的技术资料(如美国的以IDS形式递交的资料等)、审查员在历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具体审查意见及驳回理由分析,以及权利人针对历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意见等。工作重点是要获取可用于评价目标专利新创性的一些证据文献以及权利人、审查员对目标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解释和界定。
(3)查询目标专利的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历史档案 虽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如果能了解到目标专利之前的无效诉讼历史情况,特别是在历次诉讼中被原告所采用的所有证据文献及他们的证据组合方式,知识产权,对于提高我们本次无效宣告请求的胜算还是有很大帮助的。这就像是我们已经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一样,我们可以汲取前人的精华(有价值的证据文献),抛弃前人的糟粕(无用的证据以及证据组合方式),终完成前人未尽的事业(无效成功)。
(4)查询目标专利的同族专利情况及其审查历史、引用文献、无效历史 在查询目标专利的同族专利时,应查询其扩展同族,如欧洲专利局所采用的INPADOC专利族,目前大多数专利检索数据库都带有同族专利查询的功能。在查询每个同族专利具体的审查历史、引用文献及无效诉讼历史等情况时,其方法和目标专利的查询是类似的,主要还是通过各国专利局或知识产权局的检索渠道来查询,当然还可以通过美专局、欧专局或国知局的全球专利档案系统(GlobalDossier)来查询几个主要国家及地区(CN、EP、JP、KR、US、WO、CA)专利的审查历史档案。另外,如果有PCT途径或者欧专局的同族专利,那么由PCT欧专局出具的检索报告也是我们要获取的重要的参考资料之一。
(5)检索目标专利的权利人在先申请的所有相关专利 虽然专利权人进行重复申请专利的可能性很小,但可以理解的是,大多数的研发和创新都是有连续性的,特别是在同一个企业中。在实操中,我们后拿专利权人自己的在先专利作为证据之一甚至是主对比文件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因此,检索目标专利的权利人在先申请的相关专利并进行详细解读是专利无效检索中重要的一环。
(6)检索目标专利的权利人在市场上的主要竞争者的所有相关专利 竞争对手的技术和产品往往和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及产品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双方无论是出于进攻、防御还是储备的战略考虑所做的专利布局都很有可能形成一定范围内的交叉。所以,从竞争对手尤其是老牌竞争对手的角度切入,去检索能破坏目标专利新创性的对比文件,是一种比较快捷的途径,有时候也能有意外的收获。
(7)分析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并提取检索要素 步骤2-6其实都是一种比较讨巧快捷的证据收集手段,如果通过前述步骤就能收集并组合成有效的无效证据链,那接下来的检索工作就可以打住了。但现实往往没有那么美好,有时甚至是残酷的。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再启动一个常规的无效检索流程。即从分析目标专利的权利要求开始,在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做拆分后再提取检索要素。这里的检索要素应尽量包括组件或组分名称、参数范围、连接关系、位置关系、工艺手段等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
(8)表达检索要素并构建检索策略 该阶段工作的重点可以放在检索要素表的制作上,在制作检索要素表时,能体现技巧和经验的部分就在主题词的选择和扩展上。我们在选定了特定的几个关键词后,需要从不同角度进行扩展,扩展角度包括但不限于同义词、近义词、错词(如'账单'和'帐单')、反义词、学名、俗称、缩略词、上位词、下位词等。另外,我们也需要在如何获取上述扩展词上多下些功夫,百度、谷歌、维基百科、专业网站或论坛、图书馆、科技论文数据库、专利数据库等都是可用的渠道,特别是通过专利数据库的初检后提取近似关键词是比较有效率的途径。 在构建检索策略方面,根据笔者所在单位的经验,一种比较有效的检索策略是检索模块同时包含以下五类检索式:仅用关键词构建的检索式、仅用确切分类号构建的检索式、用关键词配合分类号构建的检索式、仅用专利权人构建的检索式及用专利权人配合关键词或分类号构建的检索式。
(9)选择合适的专利数据库并执行检索 这个阶段比较好理解,不同的数据库在专利数据完整度上会有较大差别,特别是一些国外专利数据。因此,专利数据库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到检索结果的命中率,并可能会终影响到一些关键证据的获取。在一些实际案例中,有不少起关键性作用的证据文献都是一些'非主流国家'的授权专利。 (10)筛选检索结果并进行证据组合 这是无效检索的后阶段,也是一项经验性较强的工作,特别是如何把筛选出来的一些对比文件有效地组合成一组证据链。面对同样的几篇或十几篇与目标专利相关度较高的对比文件,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拣选和组合证据的方式,而不同的组合方式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效力。因此,当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者在这方面并不是老司机的话,建议尽量多去尝试几种不同的组合方式,并及时评估不同组合方式所能达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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